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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2002年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有效地规范了我省人才市场价格行为,促进了人才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服务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 二、从事人才交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五、人才市场服务价格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统一审批。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通知附表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才市场服务价格管理。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展位费、人事外包、猎头服务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价格,由人才市场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人才服务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持相关资质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2]190号)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执收机构 |
备 注 |
| 一 |
人事代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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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者 |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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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综合服务 |
20元/人。月 |
服务内容包括下述单项服务的全部内容,以及以协议形式明确的其它人才服务。委托方可选择按此项或下述单项服务并交费。收取了综合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单项服务费。 |
| (二) |
单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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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档案托管服务 人事 |
10元/人。月 |
包括管理档案、整理、接转人事档案,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等服务内容。 |
| 学生 |
3元/人。月(毕业两年内不得收取) |
| 2 |
代办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4元/人。月。项 |
包括到各级社保、医保、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 3 |
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和报考 |
40元/人。次 |
根据职称类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
| 4 |
代办退休手续 |
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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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聘用合同鉴证 |
10元/人。次 |
提供鉴证相关材料。 |
| 6 |
代办转正、定级 |
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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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户籍托管和计划生育管理 |
10元/人。月 |
以人才中心名义在所属地派出所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对委托者的户口及衍生的计划生育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 |
| 8 |
代办出国政审 |
4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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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人才推荐录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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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者 |
依法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
为委托者推荐单位。未录聘的不得收费。政府、部门委托的招聘,不得向被录取者收取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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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人才 |
150元/人 |
| 中级人才 |
300元/人 |
| 高级人才 |
600元/人 |
| 三 |
人才引进服务 |
500-800元/人 |
为委托者推荐人才,并为引进的人才接转户籍和人事关系。未引进成功的,不得收取此费。 |
| 四 |
人才业绩档案制作管理 |
50元/人。次 |
省人才交流中心 |
根据委托者提供的资质原件,到原单位调查落实其相关业绩状况制作电子档案,并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以及根据需求出具证明材料。 |
| 五 |
人才择业登记 |
5元/人。次 |
依法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
下岗人员免费。登记服务含造册、信息储存和推荐等内容。 |
| 六 |
培训服务 |
另行报批 |
依据有关规定报当地同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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