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是不完整的人事代理。
参保人员范围
养老保险政策具有强制性,人事代理属于自愿性。由于目前相关执法比较薄弱,人才中心通过代理途径把所有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都搞起来,是不现实的。部分代理人员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分散,无法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还有部分代理人员处在失业或求:学状态,没有工资收入,暂时无力参保。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确定:单位委托的代理人员,一般由其单位负责直接向保险机构缴纳,不需经过人才中心代办。人才中心只为两部分人员代办养老保险:一是个人委托代理人员中的自愿参保人员,二是虽属单位代理但单位又不便缴纳的自愿参保人员。
选择哪些保险机构
我们面前有两家社会保险机构:一家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简称机关保险)。另一家是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简称劳动保险)。代理人员参加哪家养老保险比较合适呢?
从保险费的缴纳基数看,机关保险规定须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若遇工资调整,其补发部分必须补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几个类型,每个人的档案工资又不一样,有时一年还要变动两三次,缴纳、核算都很复杂。而将缴纳基数框定在档案工资上,不能多缴,也不能少缴,没有协商余地。劳动保险按全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缴纳,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单位效益或个人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纳基数,缴纳、核算简单方便。
从退休金的核定方法看,两家保险机构存在差别。机关保险现在仍按档案工资核定。劳动保险则从2001年4月份起与档案工资完全脱离,按实际缴费的多少和期限核定。核定方法的不同造成了退休金差别的存在,差别约在一倍左右。
因此,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家两制”的参保办法面对差别。
保险费交多少为宜
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所缴养老保险费,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单位、个人缴纳比例分摊登记。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只退还个人缴纳部分;退休后死亡,哪怕只领取了一个月退休金,其退休金的发放也即行终止,个人缴纳部分无论多少亦不退还。养老保险将统筹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这对那些年龄大、工龄长的人来说是好事。但对那些没有固定工作,不论单位部分还是个人部分都得由个人承担的人来说,如若缴纳几十年后一旦亡故,则其几十年的血汗积累便大多化为乌有。缺乏赔偿性和继承性,可以说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所以在确定缴纳基数时,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最人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如果单位缴纳部分单位能够承担,一般建议选择高基数缴纳;如果单位缴纳部分要由个人承担,一般建议选择低基数缴纳。
财务管理
养老保险要做到收缴及时、帐目清楚。我们的做法是:
1、开设银行专用帐户。专用帐户只用于养老保险费结算,不得借作他用。银行结算所发生的费用,如购买支票等,从养老保险费暂存款所牛利息中支付。
2、印制代收专用凭单。代收养老保险费,须分清缴纳人、保险机构、缴纳基数、缴纳期限、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合计缴纳等基本要素,一般收据无法满足这些需要。为此,我们专门设计印制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代收凭单”,一式三联。
3、指定兼职会计出纳。
4、实行预缴制度。养老保险费必须按月缴纳,逾期则要加收滞纳金。要做到按时转缴,参保人员就必须提前缴纳。预缴期间的长短,可根据各人财力情况自行确定。从6年多来的情况看,这一制度行之有效,较好地保证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止常运转。